实施细则(EU)2017/2470附件表1(授权新型食品)中的“3′-唾液酸乳糖钠盐”条目由以下内容代替:
授权新型食品 |
可以使用新食品的条件 |
其他特定标签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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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定食品类别 |
高水平 |
1、含有该新型食品的食品标签上的名称应为“3′-唾液酸乳糖钠盐”。 2、含有3′-唾液酸乳糖钠盐的食品补充剂的标签应注明: (a)、3岁以下的儿童不应食用; (b)、如果在同一天食用了添加了3′-唾液酸乳糖钠盐的其他食品,则不得使用该补充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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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EU)609/2013号条例定义的婴儿配方奶粉 |
0.28 克/升,适用于终产品,按原样销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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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EU)609/2013号条例定义的较大婴儿配方奶粉 |
0.28 克/升,适用于终产品,按原样销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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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EU)609/2013号条例定义的加工谷物食品和婴幼儿食品 |
0.28 克/升或0.28 克/千克,适用于终产品,按原样销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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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幼儿使用的以牛奶为基础的饮料和类似产品 |
0.28 克/升,适用于终产品,按原样销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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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EU)609/2013号条例定义的婴幼儿特殊医疗用途食品 |
根据产品针对的婴儿和幼儿的特殊营养要求,在任何情况下,成品中不得高于0.28克/升或0.28 克/千克,适用于终产品,按原样销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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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EU)609/2013号条例定义的特殊医疗用途食品,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|
根据产品所针对的人群的特定营养需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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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令2002/46/EC中定义的食品补充剂,适用于普通人群,不包括婴儿和幼儿 |
0.7 克/天 |